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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对节日商业广告发布进行规范和预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2 阅读: 次 【字体: 】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共同发布“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对双节期间广告发布和商业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和预警。

一是不得借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是不得在广告中宣传炒作“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不得宣传“给领导送礼”,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

三是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内容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是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五是不得在涉及老年人食品、保健品广告中宣传商品或服务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虚构商品或服务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六是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违法广告行为;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七是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使用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八是网络主播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要求全市广告市场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健康的表现形式真实、合法表达宣传内容,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规范发布行为。

节日期间,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线上线下广告监测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我市双节期间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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